為了加強我校精神文明建設,保證訓練、教學工作順利進行,提高教學訓練的質量。做如下規定: 1、學生以學為主,必須保證訓練和文化課的課時,遵守課堂紀律,維護課堂秩序,達到授課預想要完成的學習任務。學時不夠必須補足課時,否則不允許參加考試。 2、本校學生遲到、早退四次者,視為曠課一課時。 一學期內,曠課8課時者,點名批評,曠課10課時通報批評,曠課16課時,給予警告,曠課20課時以上者,給予記過留校查看處分。中專學生將處分裝入檔案,并視為改正情況,決定是否撤消處分,若本學期內再有類似情況發生,應從重處罰。 3、學生必須遵守學生紀律,嚴格請假制度。 (1)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參加學習者,按曠課論,處理辦法同第一條。 (2)嚴格控制病、事假。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運動員須由教練員親自請假,病例要有醫生證明。無論病、事假,要及時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凡是托人代請或只打招呼者,一律視為曠課。 (3)事假每月不得超過2次。外出比賽者須由所在訓練科出據證明,并經學校批準。未經學校批準者,按曠課論處。 4、為加強本校秩序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人才,積極整頓學校紀律、樹立文明校風。 (1)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犯有較大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受到上述處分的學生除開除學籍者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撤消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應令其退學。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放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即將有關資料從學生檔案中撤出,存入學生檔案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A、夜不歸宿和晚歸累計3次者。 B、浪費糧食,亂扔食物者。 C、擾亂課堂、會議秩序者。 D、辱罵師長、頂撞教職工者。 E、參加打架斗毆者。 F、考試作弊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情節較嚴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A、損壞公物,破壞集體利益者。 B、打架斗毆、擾亂課堂、會議紀律者。 C、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A、受警告處分又犯新錯誤者; B、嚴重違反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者; C、無理取鬧、自由主義嚴重者; D、侮辱、誹謗、漫罵他人經教育不改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A、破壞公物造成一定損失者; B、有偷竊行為屢教不改者; C、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D、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E、在校談戀愛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 F、留校察看期間教育不改者。 (2)本校在籍生。有談戀愛者,處理方法同第四條、第一款。 (3)本校在籍生。如有漫罵師長及教職員工者,視其情節輕重與悔改態度,輕者批評教育,并向被漫罵者賠禮道歉;重者予以紀律處分,處分方法同第四條、第一款。 (4)凡本校在籍生,有抽煙、喝酒、賭博、辱罵師長、打架、盜竊行為。證據確鑿者。一律開除學籍。 (5)凡對公物或他人物品,無論是有意無意,如有損壞按校規均按價賠償,并視其具體情況及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并相應的處罰。 6、學生入學和注冊 (1)新生要按時報到,一個月內不報到視為自動退學。 (2)每學期開學時,在籍學生必須按時報到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按學校規定手續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7、學生成績考核、升留級與畢業(按教務科有關規定執行) 8、學生的休學、復學、轉學和退學。 (1)學生因傷病治療休養時間和請假缺課時間一學期為總學分時三分之一者,按休學處理,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以兩次為限。期滿后不能復學和正常訓練的應作退學處理,因病休息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假期間治療費用由本人自理,患有傳染病的學生應休學。 (2)學生復學時,應出示醫院健康診斷證明和有關部門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跟上一個年紀學習。 (3)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對個別具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學生,應向學校申述理由,經學校審查,并征得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入學校分別報主管業務部門批準;轉到外地的學生,在戶口關系轉移手續辦好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準可準予退學。 ①學生自愿要求退學,勸說無效者。 ②學生休學超過2次者。 ③連續留級2年者。 4、學生在校期間的獎勵 (1)獎勵 ① 對學生思想品德、學習成績、訓練成績突出者授予“三好學生”稱號,凡給予獎勵的學生有關材料放入學生科存檔。 ② 對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學雷鋒樹新風活動中以及學習、文體活動、清潔衛生、遵紀守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集體可授予“文明班級”榮譽稱號。 (3)要求 以上條例,要求班主任、教練、學生會、班委會、團支部嚴格把關,全體同學共同監督,發現違紀者逐級上報學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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